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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终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胡柏根与被上诉人吴根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柏根,吴根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7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柏根,男,1979年7月2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根林,男,1975年5月29日生,汉族,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嵇红年,江苏上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胡柏根因与被上诉人吴根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4)江宁民初字第4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胡柏根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柏根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柏根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胡柏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郝莉坤审 判 员  曹 艳代理审判员  吴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罗程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