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方陈凤与郑久红、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陈凤,郑久红,郑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127号原告:方陈凤,女,住安徽省安庆市。被告:郑久红,男,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郑峰,男,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方陈凤与被告郑久红、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郑久红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联系方式。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郑久红下落不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陈艳元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