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立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胡飞凤与封长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飞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立民初字第2号起诉人胡飞凤,女,1973年2月2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兴业县。委托代理人曾明。本院于2015年2月2日收到起诉人胡飞凤提交的起诉状,起诉称:被起诉人封长禄长期在佛山做服装机械贸易生意。2010年7月15日,被起诉人以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起诉人胡飞凤借款50000元,被起诉人收到借款后在家中出具借条给起诉人。其后,被起诉人只是支付两笔共计8000元的利息就躲避起诉人,对起诉人的追讨借款置之不理,被起诉人的行为已造成起诉人的经济损失。起诉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请求:1、请求判令被起诉人立即归还借款50000元,利息45000元,两项合计95000元;(利息从2010年7月15日起暂计至2015年1月15日,利息支付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起诉人承担。本院认为,起诉的条件之一必须具备明确的被告,本案的起诉人胡飞凤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起诉人的住所地(户籍所在地)在禅城区,且被起诉人的主体身份信息不明确,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对起诉人胡飞凤的起诉,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阮惠雄审判员 吴建明审判员 彭晓鸣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吴丽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