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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民初字第1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岳恩生与岳立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恩生,岳立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1028号原告岳恩生,农民。被告岳立群,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恩生诉被告岳立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以被告已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岳恩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岳恩生负担。审判员  张继学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梁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