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乐商初字第2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叶素珍与夏豪、王胡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素珍,夏豪,王胡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温乐商初字第2090号原告:叶素珍。被告:夏豪。被告:王胡微。原告叶素珍为与被告夏豪、王胡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素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豪、王胡微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素珍起诉称:原告与第一被告系朋友关系,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12月份,俩被告称家庭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提出借款600000元的请求,原告答应后于2013年12月18日向第一被告的银行账户内打入600000元人民币。第一被告当天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同时约定了借款利息。俩被告承诺会尽快偿还。欠条出具后,原告多次要求俩被告还款,但俩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拒不还款。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俩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600000元算从2013年12月18日至2014年9月26日,按贰分计算为10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原告叶素珍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以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2、俩被告的人口信息,以证明被告的基本情况。3、结婚证复印件,以证明俩被告系夫妻关系。4、借条、银行转账凭证,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0元的事实。被告夏豪、王胡微未作答辩,亦未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被告夏豪、王胡微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所陈述的事实与提供的证据放弃抗辩与质证的权利。经本院审核,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俩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12月18日,被告夏豪向原告借款600000元,款项由原告通过原乐清农村合作银行网银转账方式交付给被告夏豪,被告夏豪在一份借条上亲笔签名捺印确认,并约定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未约定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另查明:自2012年7月6日至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6个月以内短期贷款基准年利率为5.6%。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夏豪向原告叶素珍款计人民币600000元并约定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有被告夏豪签名捺印确认的借条及银行转账凭证为凭,其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本案借款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被告夏豪经催讨拖欠借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俩被告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系俩被告夫妻存续期间发生,故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俩被告共同偿还借款。关于本案借款利息,原告起诉主张要求按月利率2%计息,但本案借条上约定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未明确约定按何种银行的何种贷款利率计算,但依据交易习惯,民间借贷一般上有约定利息,且利息不会过低,故本院酌情将本案利息确定为月利率1.5%。被告夏豪、王胡微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夏豪、王胡微应共同偿付原告叶素珍借款本金计人民币600000元及利息(以6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从2013年12月18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本院金融审判庭转付;二、驳回原告叶素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880元,由原告叶素珍负担270元,被告夏豪、王胡微负担106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包秀露人民陪审员 周婵芝人民陪审员 蔡秀慧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蔡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