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民四终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9-05-07
案件名称
阿德章、张睫苡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阿德章;张睫苡;昆明振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四终字第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阿德章,男,汉族,1982年5月8日出生,住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睫苡,女,壮族,1979年12月1日出生,住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振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石安公路明波段(明波家具超市对面)。法定代表人李青。上诉人阿德章、张睫苡与被上诉人昆明振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4)西法民初字第4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于2014年12月24日向阿德章、张睫苡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通知其于收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因上诉人阿德章、张睫苡在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之规定,本案按上诉人阿德章、张睫苡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阿德章、张睫苡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孙 建审 判 员 朱吉文代理审判员 陈 锐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罗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