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刑执字第00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何大鹏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刑执字第00238号罪犯何大鹏,男,系半聋哑人,194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含山县人,文盲,现在安徽省安庆监狱第六监区服刑。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8日作出(2000)巢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何大鹏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何大鹏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8日以(2000)皖刑终字第5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交付执行。2003年5月8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7年1月10日、2011年8月17日二次经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先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主刑期自2003年5月8日起至2019年3月7日止)。现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何犯在近期获得计分考核记功2次,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该犯2011年减刑以来的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检察院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同意对何犯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自2011年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在从事锡箔纸加工劳动中,能自觉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劳动态度端正,不怕苦、不怕累,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劳动任务,其表现受到监区民警的一致肯定。为此,该犯受到计分考核记功2次、表扬2次的奖励。2012年9月3日安徽省安庆监狱认定该犯为残犯。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生效法律文书情况表、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记分考核奖励审批表、病残罪犯认定审批表、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成绩单、罪犯劳动成绩考核表、思想汇报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何大鹏减刑一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罪犯何大鹏自2011年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经认定为残犯,减刑幅度依法可适当放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大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主刑期自2003年5月8日起至2017年9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萍审 判 员 程非代理审判员 江曙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徐凯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对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两年有期徒刑。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现突出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两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三年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老年、身体残疾(不含自伤致残)、患严重疾病罪犯的减刑、假释,应当主要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的老年、身体残疾、患严重疾病的罪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应视为确有悔改表现,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可以相应缩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