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民督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李永明与李爱明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永明,李爱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康民督字第6号申请人李永明,男,汉族,42岁,住甘肃省陇南市康县。被申请人李爱明,男,汉族,42岁,住甘肃省陇南市康县。申请人李永明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因被申请人李爱明拖欠申请人李永明借款103000元,并应按康县农村信用社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双倍利息7296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李爱明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李永明借款103000元及利息72960元。申请费1233元,由被申请人李爱明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龙 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龙笑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