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蠡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1)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蠡民初字第21号原告:王某。被告: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新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