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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终字第1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重庆民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王兴建、沈旭良、熊凤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民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兴建,沈旭良,熊凤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12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民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县。法定代表人杨中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英,女,198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黄道伟,男,198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兴建,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委托代理人赵洪驰,崇州市隆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旭良,男,196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凤明,男,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委托代理人杨川,男,198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系村民委员会推荐。上诉人重庆民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兴建、沈旭良、熊凤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14)崇州民初字第1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后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上诉人王兴建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洪驰、被上诉人沈旭良、熊凤明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重庆民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民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按原审判决确定的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重庆民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嘉莉代理审判员  陆春燕代理审判员  谢 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何琼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