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张凯与耿小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凯,耿小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19号原告张凯,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永城市。被告耿小彪,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凯诉被告耿小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凯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被告目前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耿小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凯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凯撤回对被告耿小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4元,减半收取112元,由原告张凯负担。审判员 陈书祥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