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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民一初字第01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刘正武与高明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正武,高明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一初字第01274号原告:刘正武,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陈巍,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明芳,居民。委托代理人:胡存飞,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正武诉被告高明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本案审理应以另一案为依据,本院于2013年7月18日口头裁定中止审理。现另一案已审理完毕,故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恢复对本案的审理,同时原告刘正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正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