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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刑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丁小委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丁小委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刑执字第00004号罪犯丁小委,原,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0日作出(2009)鼓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小委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7月31日经本院以(2012)苏中刑执字第176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5月31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4年12月3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丁小委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缝纫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2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丁小委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家庭经济困难救助证明、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丁小委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原判财产义务虽未履行完毕,但提供证据证明确无履行能力,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本院准予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小委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军审 判 员  张乐一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瑜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