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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一初字第00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张厚琴与黄桂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厚勤,黄桂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0907号原告:张厚勤,男,195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委托代理人:史道聪,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宗涛,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桂花,女,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负责人:李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开凡,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厚勤与被告黄桂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厚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张厚勤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慧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梦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