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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审三商申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淮安市东峰置业有限公司、许青保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淮安市东峰置业有限公司,许青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三商申字第00002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淮安市东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红日路东首北侧。法定代表人季宏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丁可、姚磊,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许青。委托代理人董伟海,盱眙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淮安市东峰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许青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就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淮中商初字第003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2015年2月6日,淮安市东峰置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淮安市东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淮安市东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汤茂仁审 判 员  徐美芬代理审判员  刘 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顾正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