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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执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赵连春与哈尔滨禧龙国际商贸物流园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连春,哈尔滨禧龙国际商贸物流园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170号申请执行人赵连春,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哈尔滨禧龙国际商贸物流园区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6号。法定代表人吴进腾,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赵连春与被执行人哈尔滨禧龙国际商贸物流园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强制执行完毕,现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道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哈外劳人仲字(2014)第10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温新生审判员  王文泉审判员  赵 越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 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