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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一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卢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一初字第113号原告卢某。被告李某,女,1972年1月26日出生,住南宁市江南区五一东路*号**栋***房,公民身份证号码:4501111972********。原告卢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受理后,原告卢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苏建湘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唐蓉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