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一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卢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一初字第113号原告卢某。被告李某,女,1972年1月26日出生,住南宁市江南区五一东路*号**栋***房,公民身份证号码:4501111972********。原告卢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受理后,原告卢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苏建湘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唐蓉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