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执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张作鹏与天津赢泰克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作鹏,天津赢泰克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执字第206号申请执行人张作鹏。被执行人天津赢泰克电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无瑕工业园A7单元。法定代表人孙孝准,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作鹏与被执行人天津赢泰克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天津赢泰克电子有限公司欠付张作鹏经济补偿金等各项补偿费用人民币96412.92元,欠交执行费人民币1346元,因被执行人天津赢泰克电子有限公司财产已被另案查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东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丽劳人仲调字(2014)第425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律洪义代理审判员 辛存彪代理审判员 刘晨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顺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