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公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喀公民初字第45号原告: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某),女,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喀左县公营子镇小塔子沟村*组。委托代理人:周铁军,辽宁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198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喀左县公营子镇塔子下村*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父亲),男,195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喀左县公营子镇塔子下村*组。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福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铁军、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加之双方性格、生活习惯的不同,婚后经常生气吵架,尤其是被告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使原、被告之间始终未能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2014年5月23日原告生育女儿李某后,因被告嫌弃原告生育女儿,对原告更是不满,将原告送回娘家居住。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李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被告根本不存在重男轻女的思想,被告父母生育被告哥三个,被告哥嫂又生育一男孩,家里唯一缺少的是女孩。被告全家对女儿视为掌上明珠,疼爱有加,说被告重男轻女没有事实依据。原告自婚后根本没在被告家住几天,说被告将原告送回娘家也不符合实际,事实是原告之母打车将原告接回去的。原告的目的是为了骗婚,结婚收被告彩礼68000元。综上,原告为了达到骗婚的目的,编造事实,给自己找借口,如果要离婚可以,被告请求婚生女儿李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原、被告结婚时间短,求原告返还彩礼金额的80%。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确定恋爱关系,2013年11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原、被告于2014年5月23日生一女孩,取名李某,现在原告处抚养。原告个人财产洗衣机一台、彩色电视机一台。2014年9月14日原告与被告分居回娘家居住至今。另查明,被告曾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由于婚生女孩李某正在哺乳期,被告申请撤诉。本院所查明的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卷证实,并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同意离婚,应准许离婚。婚生女孩李某正在哺乳期,被告要求抚养子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孩李某由原告抚养,���告从2015年2月开始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300元至女孩18周岁止(每年给付一次,每次7月5日前给付)。三、被告在每月的最后一个星期日可探望子女一次,原告应予协助。四、家庭财产中洗衣机一台、彩色电视机一台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归被告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福学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杜航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