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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三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郑州中亚印务有限公司诉河南杜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中亚印务有限公司,河南杜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三民初字第33号原告:郑州中亚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薛杰斌,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祥快,赵士敏,河南欣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杜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法定代表人:周涛。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中亚印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杜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中亚印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以被告承诺先支付10万元货款,原告考虑到与被告之间一直保持着生意往来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杜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州中亚印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杜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中亚印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杜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11元,减半收取为4405.5元,由原告郑州中亚印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西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陆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