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滨执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孙安民与安康市汉滨区康寿医药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安民,安康市汉滨区康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滨执字第00038号申请执行人孙安民,男,汉族,1946年6月28日出生,陕西省西安市人,住西安市莲湖区。被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康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文昌路32号。法定代表人李龙华,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孙安民申请执行安康市汉滨区康寿医药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汉滨民初字第011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安康市汉滨区康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退换孙安民购货款564元,并赔偿孙安民564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汉滨民初字第0118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案件款及执行费,现全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汉滨民初字第0118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 周审 判 员 冯 超代理审判员 党琰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梁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