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潘民一初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曹某诉王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长英,王建山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0192号原告:曹长英,女,194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朱琪,淮南市潘集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王建山,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长英与被告王建山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长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长英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长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曹长英负担。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黄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