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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刘攀与陈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攀,陈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桓民初字第44号原告:刘攀,男,1989年11月20日生,汉族,山东理工大学学生,现住菏泽市。被告:陈林强,男,1986年9月6日生,汉族,无业,现住桓台县。原告刘攀诉被告陈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林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攀诉称:2014年9月26日,被告陈林强以经济困难为由向刘攀借款17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陈林强未归还欠款。现请求判令被告陈林强偿还借款17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林强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6日,被告陈林强向刘攀借款1700元用于日常经营,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同日,被告陈林强为刘攀出具欠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欠刘攀现金壹仟柒佰元整(1700.00元)陈林强2014年9月26日”。后,刘攀通过现金方式将1700元支付给被告陈林强。后,刘攀向被告陈林强多次催要,被告陈林强未归还欠款。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在案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刘攀与被告陈林强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陈林强所欠原告刘攀借款17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诉求被告陈林强归还该款1700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林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攀欠款17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陈林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 萌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吴宗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