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汤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李爱粉与张天保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爱粉,张天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汤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李爱粉,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天保(又名张天宝),男,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安中民一终字第25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天保(又名张天宝)在银行存款1115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曙玮审判员 杜连鹏审判员 刘 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贺建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