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执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冯安祥与大冶殷祖董口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安祥,大冶市殷祖镇董口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执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冯安祥,男,1968年3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大冶市殷祖镇董口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冯安祥与被执行人大冶市殷祖镇董口村村民委员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大冶市殷祖镇董口村村民委员会按协议内容履行了全部义务,现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大冶执恢字第0000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裕春审判员 郑正锐审判员 许馨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程海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