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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州执字第009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边XX与申东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边XX,申东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州执字第00921-1号申请执行人边XX,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申东安,男,195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市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边XX与申东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7日作出的(2012)州民一初字第005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于2014年10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房产登记信息,暂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州民一初字第005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占伟审判员  袁学龙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吕治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