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南宫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九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宫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九荣,王书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法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南宫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恒军,局长。被执行人王九荣,农民。被执行人王书梅,农民。申请执行人南宫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王九荣、王书梅因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南宫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南计征字(2014)第140911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南宫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九荣、王书梅的银行账户存款3598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永谦执行员 贾文辉执行员 任文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 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