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陶商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马春强、王良妹与王良妹、王国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春强,王良妹,王国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陶商初字第54号原告马春强。被告王良妹。被告王国勤。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春强与被告王良妹、王国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春强在规定的交费期限内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章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孙正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