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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法民初字第01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刘某、徐某与刘永富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徐某,刘永富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初字第01731号原告刘某,男,汉族,2009年5月10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徐某,系原告之母。原告徐某,女,汉族,1970年4月28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告刘永富,男,汉族,1967年7月3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徐某诉被告刘永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到庭后,在庭审阶段未经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刘某、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傅 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马托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