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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民南初字第00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贾某甲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甲,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武民南初字第00316号原告贾某甲,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原肖福,男,汉族。被告白某某,女,彝族。原告贾某甲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原肖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白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8年4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不到两个月,被告以打工为名离家出走,此后不知去向,已有六年多的时间。这期间原告多方寻找,也多次找被告父母了解情况,但至今仍杳无音讯,无奈只好诉至法院。请求: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原告贾某甲向本院递交的证据有:1、结婚证一份,以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2、武陟县西陶镇张武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3、李某某、贾某乙的当庭证言。证据2、3以证明被告白某某与原告婚后两三个月离开原告家,至今没有回来,找也找不到。被告白某某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其庭审时缺席,视为其放弃了自己质辩的权利,故本院推定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4月7日在武陟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8年5月1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典礼仪式,结婚后两个月被告白某某以打工为名离家,至今未回,夫妻双方未共同生活已达六年之久。原、被告婚后无子女。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双方本应互相尊重,尊老爱幼,相互帮助,建立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原被告于2008年4月7日在武陟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两个月被告离家后至今未回,双方未共同生活已达六年之久,故应当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贾某甲与被告白某某离婚。诉讼费300元及公告费由原告贾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小亮陪审员  武利强陪审员  岳国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艳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