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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泉民初字第3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李明与胡小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胡小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泉民初字第3683号原告李明。被告胡小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诉被告胡小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其预交后,原告仍未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乐曦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