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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柯齐执民字1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与绍兴县杨阳针纺有限公司、绍兴县兴卫纺织品有限公司等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绍兴县杨阳针纺有限公司,绍兴县兴卫纺织品有限公司,周永清,杨桂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绍柯齐执民字12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负责人:陈军。被执行人:绍兴县杨阳针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桂娟。被执行人:绍兴县兴卫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红卫。被执行人:周永清。被执行人:杨桂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绍柯齐商初字第1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江苏博文房地产土地造价咨询评估有限公司、浙江亿安联诚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绍兴县杨阳针纺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绍兴市柯桥区齐贤镇兴齐村、禹降村1幢工业房地产进行评估,地上建筑物司法处置价为6436700元、土地使用权司法处置价为3768600元,合计为10205300元[建筑面积为7282.3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为4461平方米,详见苏博文诸暨房估字sf(2014)第1101041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浙亿安联诚(2014)(估)字第sf1166号土地估价报告]。之后通过本院的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以10205300元为保留价进行公开拍卖。2015年1月8日买受人绍兴市纯清针纺织有限公司以102553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绍兴县杨阳针纺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绍兴市柯桥区齐贤镇兴齐村、禹降村1幢工业房地产[建筑面积为7282.3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为4461平方米,详见苏博文诸暨房估字sf(2014)第1101041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浙亿安联诚(2014)(估)字第sf1166号土地估价报告]归买受人绍兴市纯清针纺织有限公司所有,其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绍兴市纯清针纺织有限公司起转移。二、买受人绍兴市纯清针纺织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丁卿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