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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陆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58号原告李某。被告陆某甲(曾用名陆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陆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蒙京秀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陆海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