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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岫民一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康恩春、王艳与齐邦海、齐国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恩春,王艳,齐邦海,齐国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鞍岫民一初字第19号原告:康恩春,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原告:王艳,女,满族,住址:同上。被告:齐邦海,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齐国富,男,满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恩春、王艳诉被告齐邦海、齐国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恩春、王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7元,减半收取709元,由原告负担,免收。审 判 长  庞宝兴审 判 员  马英杰代理审判员  吴 迪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欣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