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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范民初字第01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郑其彪与被告张庆荣、石爱红、王式山、殷国功、张庆海、常传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范民初字第01915号原告:郑其彪,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河南省范县。被告:张庆荣,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河南省范县。被告:石爱红,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系被告张庆荣配偶。被告:王式山,男,汉族,住山东省莘县。被告:殷国功,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范县。被告:张庆海,男,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被告:常传宝,男,汉族,住河南省范县。原告郑其彪与被告张庆荣、石爱红、王式山、殷国功、张庆海、常传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庆荣、石爱红、王式山、殷国功、张庆海、常传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其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其彪撤回对被告张庆荣、石爱红、王式山、殷国功、张庆海、常传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郑其彪负担。审 判 长  刘树峰审 判 员  马文慧人民陪审员  杜庆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伟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