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范民初字第01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郑其彪与被告张庆荣、石爱红、王式山、殷国功、张庆海、常传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范民初字第01915号原告:郑其彪,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河南省范县。被告:张庆荣,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河南省范县。被告:石爱红,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系被告张庆荣配偶。被告:王式山,男,汉族,住山东省莘县。被告:殷国功,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范县。被告:张庆海,男,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被告:常传宝,男,汉族,住河南省范县。原告郑其彪与被告张庆荣、石爱红、王式山、殷国功、张庆海、常传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庆荣、石爱红、王式山、殷国功、张庆海、常传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其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其彪撤回对被告张庆荣、石爱红、王式山、殷国功、张庆海、常传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郑其彪负担。审 判 长 刘树峰审 判 员 马文慧人民陪审员 杜庆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伟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