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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商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齐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营销服务部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营销服务部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商初字第11号原告齐琳,女,42岁,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海涛,内蒙古金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利宇,内蒙古金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营销服务部。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明仁大街中段100-2号(市公安局对过)。负责人卢风雨,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希顺,内蒙古铭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齐琳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营销服务部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琳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营销服务部的起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齐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琳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营销服务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3元,由原告齐琳负担。审判员  王玉玫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贾 楠WYM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