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中诉前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君山支行与湖南锦程印刷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引航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君山支行,湖南锦程印刷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引航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南中启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诉前保字第1-1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君山支行,住所地君山区柳林洲镇挂口新区创业路59号。负责人古红辉,该行行长。被申请人湖南锦程印刷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君山区西城办事处松湖居委会。法定代表人李治。被申请人北京引航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昊晹。被申请人湖南中启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琛。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君山支行以情况紧急为由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请求对上列被申请人价值3000万元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投资股权及其他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同日,本院依其申请以(2015)岳中诉前保字第1号民事裁定,对上述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君山支行自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至2015年2月3日)没有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湖南锦程印刷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引航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南中启制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姚孟君审 判 员 陈 值审 判 员 冯媛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周闻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