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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张涛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414号罪犯张涛,河北省易县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于二○○六年五月十八日作出(2006)沽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75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一○年五月六日、二○一二年五月五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和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5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涛服刑期间,于2012年5月15日至2014年7月14日,获计分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2次,获单项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7月26日起至2015年2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代理审判员  谷 莉代理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龚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