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诉保字第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郭涛与李国清、丁静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诉保字第055号申请人郭某。被申请人李某某。被申请人丁某。申请人郭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某、丁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李某某、丁某转移财产,因情况紧急,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某某、丁某价值人民币13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李某某、丁某名下坐落在徐州市鼓楼区XXXX商办楼X号楼X-XXXX室、XX国际华城XX-X-XXX室的房产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郭���提供的担保财产,登记在郑某某名下坐落在丰县XXXX园XX-X-XXX室的房产予以查封。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郭某已缴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永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周舒文附: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续封的不超过三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续封的不超过六个月),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续封的不超过一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上述查封、扣押、冻结���限届满前,提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造成被查封、冻结、扣押财产被解除保全措施的,由财产保全申请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