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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苏昀与卢振裕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昀,卢振裕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354号原告苏昀,广西梧州市长洲区龙山路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军,广西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振裕。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昀与被告卢振裕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以原告与被告在庭外已协商解决好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上述的理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9元减半收取为254.50元,由原告苏昀负担。审 判 长  李 靖代理审判员  施国凤人民陪审员  黄增洁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邓春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