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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汇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吴云贵诉伍洪、曹仕军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云贵,伍洪,曹仕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121号原告吴云贵,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委托代理人李元蒙,遵义市汇川区董公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伍洪,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委托代理人韩平,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永松,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仕军,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云贵诉被告伍洪、曹仕军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云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00元(己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吴云贵承担。审判员 周 洲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超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