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汇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吴云贵诉伍洪、曹仕军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云贵,伍洪,曹仕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121号原告吴云贵,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委托代理人李元蒙,遵义市汇川区董公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伍洪,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委托代理人韩平,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永松,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仕军,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云贵诉被告伍洪、曹仕军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云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00元(己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吴云贵承担。审判员 周 洲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超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