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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昔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昔民初字第40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宋某某。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和被告于1986年11月15日在和顺县紫罗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随着共同生活时间的增长,我才觉得被告和我性格不合,二人一有矛盾,被告便对我施以暴力,生气打闹成了家常便饭。近年来,被告更加变本加厉地打我,还逼着我起诉离婚。我们的夫妻感情现已破裂,请求依法解除我和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辩称:我和原告夫妻关系相处较好。我承认打过她,但事出有因,是因原告有第三者,我们二人才闹矛盾。我可以原谅原告的过去,为了子女和家庭完整,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86年11月15日在和顺县紫罗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同年农历10月30日在昔阳县西寨乡宋家沟村举行婚礼仪式,到一起共同生活。婚后于1987年8月生育长子宋某甲,现年28岁;1989年8月生育次子宋某乙,现年26岁。二子都在本村务农,未成家。日常生活中,由于原、被告双方性格有差异,吵打之事偶有发生。近年来,又因原告有外遇,致夫妻关系出现隔阂,被告因此而责打原告,致二人矛盾加深,夫妻关系出现裂痕。原告遂于2015年1月8日诉讼来院,以被告无端殴打自己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和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承认因原告有第三者打骂原告的事实,但表示愿改正自己的过激行为,原谅原告的过去,为了家庭和睦,不同意离婚。共同生活期间,无债权债务,且对共同财产的陈述意见一致。综上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二十多年,已经建立起深厚的感情基础,对生活中的矛盾均应妥善处理,避免矛盾激化。虽因原告的过错致使夫妻关系不睦,被告对原告采取了过激行为,但尚不致使夫妻感情达到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各自约束自己的言行,为了家庭的和睦、子女的幸福,珍惜多年的夫妻情感,夫妻关系尚可巩固。经调解无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宇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晓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