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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刑执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超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超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刑执字第00139号罪犯李超,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0日作出(2009)天刑初字第4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责令继续退赔未追回的赃物。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月31日经本院以(2013)苏中刑执字第019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12月2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4年12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李超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缝纫操作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李超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家庭经济困难救助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超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原判财产义务虽未履行完毕,但提供证据证明确无履行能力,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9月8日至2018年12月2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军审 判 员  张乐一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冯 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