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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二终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郑虎与刘中林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虎,刘中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二终字第000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虎,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中林(曾用名刘长怀),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宫少华,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盛勇,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郑虎与被上诉人刘中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郑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郑虎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郑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永进审判员  夏 君审判员  李向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孙莉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