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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祥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偰继与黄安毕交通事故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偰继,黄安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祥执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偰继,男性,回族,39岁,生产工人、运输工人和有关人员,初中毕业。被执行人黄安毕,男性,汉族,29岁,农林牧渔劳动者,初中毕业。申请执行人偰继与被执行人黄安毕交通事故一案,被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祥民初字第8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祥云县人民法院(2014)祥民初字第8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金山审判员  戴有功审判员  彭许昌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寇文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