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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法执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王凤娥与王军、冯小辉、刘子君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凤娥,王军,冯小辉,刘子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法执字第252号原告王凤娥,女,1970年出生,汉族,住平原县。被告王军,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告冯小辉,女,1974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军之妻。被告刘子君,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娥与被告王军、冯小辉、刘子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军名下的房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凤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军名下的位于市中路南首路西,南环路以北经济适用住房14号楼2单元302室(价值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孝艮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耿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