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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前所民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翟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前所民初字第00044号原告翟某,女,住辽宁省锦州市。被告赵某,男,住辽宁省绥中县西甸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赵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翟某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做的处分,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翟某负担。审判员  佟德钦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董连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