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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蒙执申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蒙城计生委与田军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城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田军,马翠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蒙执申字第00159号申请执行人蒙城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苗桂民,系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田军,男,汉族,1971年5月5日出生,住蒙城县城县范集工业园区。被执行人马翠贞,女,汉族,1973年11月21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蒙行非审字第217号行政裁定书,于2012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田军、马翠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田军、马翠贞限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但被执行人田军、马翠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田军在中国工商银行蒙城县支行,账号为:1318038001007647365,卡号为:6212261318001497861的存款52000元,冻结期限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飞审判员 陈耀辉审判员 胡 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迎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