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民初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原告赵超诉被告烟台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青岛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超,烟台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青岛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143号原告赵超,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烟台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负责人:王辉(原告诉状中所列)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超诉被告烟台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青岛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68.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方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曹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