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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夏刑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黄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江夏刑初字第00015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成,无职业。因犯运输、贩卖毒品罪,于1997年11月16日被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以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夏区看守所。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夏检刑诉(201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3日,被告人黄成在其租住的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道新北街邮政局宿舍三楼房间内,容留李某甲、李某乙、吴某甲、吴某乙、唐某、徐某吸食毒品。当日21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从被告人黄成背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532颗、甲基苯丙胺(冰毒)4小袋,经鉴定,均为毒品甲基苯丙胺,重52.84克;查获氯胺酮(K粉)2小袋,经鉴定为毒品氯胺酮,重5.05克。现场抓获上述吸毒人员,其尿液检测结果均为MAMP阳性。次日,上述人员均因吸食毒品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行政处罚。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如下证据:1、物证(照片);2、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吴某甲、李某甲、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黄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52.84克,还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成曾因运输、贩卖毒品犯罪被判刑,系毒品再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处罚情节。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黄成对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辩解称其不知道毒品是从哪里来的,背包内没有毒品。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3日晚,被告人黄成在其租住的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道新北街邮政局宿舍三楼房间内,提供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和吸毒工具,容留李某甲、李某乙、吴某甲、吴某乙、唐某、徐某吸食毒品。当日21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从被告人黄成背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532颗、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4小袋,经鉴定,均为毒品甲基苯丙胺,重52.84克;查获氯胺酮(俗称“K粉”)2小袋,经鉴定为毒品氯胺酮,重5.05克。现场抓获上述吸毒人员,其尿液检测结果均为MAMP阳性。次日,上述人员均因吸食毒品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行政处罚。被扣押的上述毒品已上交入库。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吴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13日晚上7点钟左右,我请黄成、李某甲等人在街上吃饭,我提出请黄成等人去乌龙泉吸食“麻果”,黄成说太远了,不同意去乌龙泉,说他能搞到“麻果”。在吃饭的中途,来了一个陌生人,黄成跟他谈了什么“驾照分多少”,给了那个人一些钱,那个男子就走了。饭后,黄成把我们带到了纸坊街新北街老邮局宿舍三楼的一间房子里面。到他家后,我叫黄成丢了一袋子“麻果”在外面房间的桌子上,我、李某甲、李某乙、唐某、徐某,还有一个叫不出姓名的男子(吴某乙)就一起吸食,用的是桌子上放着的塑料瓶“麻果”壶。没过多久,警察就冲进来把我们都抓住了。后来警察在现场从黄成随身携带的挎包里搜出来几百颗“麻果”,一些“冰毒”和“K粉”。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13日晚上7点钟左右,吴某甲请我和黄成等人在街上吃饭,吴某甲提议请我们去乌龙泉吸“麻果”,黄成不同意去,说到他住的房子(纸坊街新北街老邮局宿舍三楼)去玩。饭后,我们就一起到了黄成家,吴某甲叫黄成拿出一小袋“麻果”放在进门房间的桌上,我、吴某甲、李某乙、唐某就用桌子上的饮料瓶“麻果”壶开始吸食。后来,徐某和他的女友何某,还有一个叫不出姓名的男子(吴某乙)也来了,徐某和那个男子也开始吸食“麻果”。我们正在吸食的时候,警察进来把我们都抓住了。我们被抓的时候,公安人员从黄成携带的一个棕色皮包里搜出来三个铁盒子,里面有一些小袋装的“麻果”、“冰毒”和“K粉”。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13日晚上,我和徐某、李某甲一起到了一家餐馆,在餐馆里见到了吴某甲、徐某的女友何某、唐某和一名四十岁左右的男子(黄成)。在吃饭的过程中,这名男子打电话给另一名男子,聊要销驾照违章的事,后来那个男子来了一下又走了。徐某和他女友去给这名四十岁左右的男子搬东西去了,我、唐某、吴某甲、李某甲就一起到了这名男子新租的房间去了。我进门后就进了厕所,出来时就看到客厅桌子上摆放着十几颗“麻果”,唐某、吴某甲、李某甲和这名男子就开始拿着“麻果”壶吸食“麻果”。过了十分钟左右,徐某来了,我就下去帮他搬东西。搬完东西后,徐某从桌上拿了一颗“麻果”给我吸食了。另外一名三十岁左右的男子和徐某的女友在卧室里。警察来了后,还在这名四十岁左右男子的棕色包包内搜出了一些“麻果”。4、证人吴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13日18时许,黄成叫我去帮他搬家,并把我叫到了一家餐馆,黄成和两名二十五岁左右的男子在等我吃饭。期间,徐某和他的女友(何某)也来吃饭了。后来黄成还叫了一名四十多岁的男子来了,他们谈了关于扣驾照分的事情,黄成给了那名男子一些钱后他就走了。接着,徐某和他女友也走了。过了一会,黄成把徐某的电话给我,叫我和徐某联系帮他搬东西到新租的房子里去。我就和徐某一起把东西搬到了纸坊街道新北街老邮局宿舍的三楼。我到黄成租的房子后,看到客厅的桌上摆着十几颗“麻果”和几个“麻果”壶,黄成、徐某及另外四名男子在桌边吸食“麻果”。我跟他们不熟,就进了卧室,坐在卧室里靠近门口的小方桌边,徐某的女友也在卧室。黄成进来放了两颗“麻果”在桌子上,我就用卧室里的“麻果”壶和锡纸吸食了。后来警察来了,在黄成的棕色包包内搜出了一些“麻果”。5、证人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13日晚上7点钟左右,吴某甲打电话叫我去一家餐馆吃饭,我去的时候,李某甲、李某乙、吴某甲、“八哥”(黄成)和一名不认识的男子(吴某乙)已经在餐馆了。我去后不久,徐某和他女友何某就来了。在吃饭的过程中,来了一个四十岁左右的男子和“八哥”说了几句话,“八哥”给了那个男子一些钱,那个男子就走了。后来,我们到“八哥”在纸坊街新北街老邮局宿舍租的房子里去玩。房间客厅内的桌子上放着一些锡纸、塑料吸管和用矿泉水瓶做的“麻果”壶。“八哥”拿出一小袋塑料包装的“麻果”放在桌上,叫我们自己吸。我、李某甲、李某乙、徐某、吴某甲等人就在那里吸食“麻果”,何某在卧室玩。后来警察来了,在黄成的棕色包包内搜出了几个小铁盒子,盒子里面放着好几袋用小塑料袋装着的“麻果”,还有“K粉”和“冰毒”。6、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13日晚上7点钟左右,吴某甲请我和黄成、李某甲等人在纸坊街上吃饭。饭桌上,吴某甲提议请我们去乌龙泉吸“麻果”,黄成不同意,叫我们去他住的房子玩。吃饭途中,黄成叫我和吴某乙去帮他搬东西,我就和女友何某及吴某乙走了。等我们回到黄成在纸坊街新北街老邮局宿舍三楼租的房子时,看见吴某甲等人在房间的桌子边上吸食“麻果”,桌上还放着一些“麻果”,我就上前拿着吸食。没多久,公安人员来了,把我们都抓了。我们被抓的时候,看见公安人员当场从黄成的棕色皮包里搜出来了几小袋“麻果”、“冰毒”和“K粉”。7、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13日晚上7点多钟,我男朋友徐某带我去了纸坊街一家餐馆吃饭。我们去的时候,黄成、唐某、李某甲、李某乙、“土狗子”(吴某甲)、小吴(吴某乙)已经在餐馆了。吃饭途中,有一个四十多岁的男子来了,黄成叫他处理交通违章扣分的事情,并给了他一些钱,这个男子就离开了。后来,黄成叫我和徐某、小吴帮他搬东西到新租的房子(纸坊街新北街老邮局宿舍三楼)里去,我们三人就先离开了。我们搬了东西去的时候,其他五人已经在那里了。进门的客厅桌子上,摆着红色的“麻果”,锡纸、塑料吸管和自制的矿泉水瓶“麻果”壶,他们五个人围着桌子坐着。我就去卧室里吹空调了。后来,警察就来了。警察在黄成的棕色背包里搜出了几个铁盒子,盒子里有用塑料袋装着的“麻果”、白色粉末(K粉)和透明的小颗粒(冰毒)。8、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实,黄成是我的朋友,他在我这里拿过一次“麻果”,一共200颗。9、辨认笔录证实,证人李某丙从公安机关提供的一组12张照片中辨认出2号照片黄成系从其手上拿过毒品“麻果”的人;吴某甲从公安机关提供的一组12张照片中辨认出8号照片黄成、李某甲从公安机关提供的一组12张照片中辨认出4号照片黄成、徐某从公安机关提供的一组12张照片中辨认出5号照片黄成,系提供毒品及吸毒场所的人。10、检查笔录、检查证、物证照片、证据保全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人员现场从被告人黄成携带的棕色背包内查获“麻果”532颗、K粉2小袋、晶体冰毒4小袋,并予以扣押;从房间内的桌子上查获吸毒工具自制“麻果”壶5个、塑料吸管及锡纸若干。11、武汉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书及湖北省公安机关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证实,上述查获的塑料袋装白色晶体颗粒及塑料袋装红色圆形片剂均为毒品甲基苯丙胺,共重52.84克;塑料袋装浅黄色晶体粉末为毒品氯胺酮,重5.05克。上述毒品已上交入库。12、吸毒嫌疑人尿液采集监管记录表、尿液检测板对尿样检测的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了被告人黄成尿液检测呈MAMP阳性并被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的情况及吴某乙、李某甲、唐某、李某乙、吴某甲、徐某尿液检测呈MAMP阳性并被行政处罚的情况。1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了被告人黄成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情况。14、到案经过及身份材料证实了被告人黄成的归案情况及涉案当事人的身份情况。15、被告人黄成的供述证实,2014年9月13日晚上,吴某甲请我和他的几个同学吃饭,在吃饭的时候,吴某甲提议饭后请我们去乌龙泉吸“麻果”,我当时不同意,就说到我租的房子(江夏区纸坊街新北街老邮局宿舍三楼)里去,距离近,我也能搞到“麻果”,他们就同意了。我就联系李某丙叫他送“麻果”过来,李某丙到了后,我跟他谈“驾照分”多少钱,“驾照分”是买“麻果”的行语,我付给了李某丙1700元钱(一半的钱),他在旁边私下给了我100颗“麻果”。后来我们就离开餐馆到我住的地方了。在回去的路上我们买了吸管、锡纸等吸毒工具。在我住的地方,我、李某甲、李某乙、吴某甲、吴某乙、唐某、徐某都吸食了“麻果”,何某没有吸食。吸食“麻果”用的壶是用饮料瓶自制的。后来警察就来了,在我的棕色包包里搜出了三个小铁盒,里面有“麻果”、“冰毒”和“沙”(K粉)。警察当我的面清点了,一共有532颗“麻果”,4小袋“冰毒”和2小袋“沙”。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52.84克,还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成提出其不知道毒品是从哪里来的,其背包内没有毒品的辩解意见,经查,与事实、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黄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成对其容留他人吸毒罪表示认罪,对其所犯的容留他人吸毒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成曾因运输、贩卖毒品犯罪被判刑,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23年3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曙光人民陪审员  熊群英人民陪审员  张 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许 念 关注微信公众号“”